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萧县人民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管理规定

来源:作者:时间:2026-10-05 08:18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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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患者及家属朋友:

2026年8月30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局、国家疾控局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(国卫医政发〔2026〕21 号),新规将于2026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,同时废止 2005 年版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。

什么是第二类精神药品?

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国家严格管控的特殊药品,临床常用于睡眠障碍、焦虑障碍及部分神经系统疾病的治疗。常见品种包括苯巴比妥、阿普唑仑、艾司唑仑、右佐匹克隆、氯硝西泮、地西泮、劳拉西泮、曲马多等。该类药物具有临床治疗价值,同时具有成瘾性、依赖性,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规范使用。

根据文件要求,2026年10月1日起,我院门诊开具、领取第二类精神药品要求如下:

1. 患者本人来院

就诊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,务必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原件,医师将核对身份信息,做到人证相符,方可开具处方及发放药品。

2.家属代办代取药(确需代办情形)

如患者因身体等特殊原因,无法亲自到院,由家属代办就诊、代取第二类精神药品时,必须同时携带患者身份证原件以及代办家属本人身份证原件,两份证件缺一不可。医师将对双方身份进行核验。

3.未成年患者取药

未成年(<18周岁)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,应当由其监护人签署《知情同意书》。监护人需陪同患者到场签署知情同意书。

4.签署第二类精神药品知情同意书

按照该规定要求,开具需带出医院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,患者或代办家属现场签署该类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,知情同意书会告知:(1)不得套开该类药品;(2)该类药品具有成瘾性风险,不得擅自调整用药剂量;(3)使用该类药品需按医嘱定期复诊;(4)过期、未使用的药品及其废贴、空安瓿应当交回;(5)转售该类药品涉嫌毒品犯罪,需承担严重法律后果。

萧县人民医院

2026年9月30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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